金融信托财产的归属
在金融信托关系存续期间,金融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受托人,受托人在法律上成为这种财产的所有人。
两大法系国家的信托法对此也都持肯定态度。例如,大陆法系国家的信托法对金融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虽未作明确规定,但一般认为,这类信托法对这一问题的态度与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法完全相同。例如:《日本信托法》虽未提及这一归属,但这部法律的第1条却规定:本法所称信托,系指将财产权转移或者为其他处分,使他人依一定之目的而管理或处分其财产。这一条中的“财产转移”,在日本通常被解释为其结果是“使受托人取得了金融信托财产的完全所有权,成为所有人;而受益人则拥有向委托人要求支付债权的权利。”《韩国信托法》第25条规定: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继承财产。
这样规定,也意味着在信托关系存续期间,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受托人。我国《信托法》第14条规定:“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法对金融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于受托人也持明确肯定的态度。例如:英国信托法认为:一但有关财产根据项信托而转移给受托人,则应当推定该项财产完全地归属于他:因此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并且附属于所有人身份的义务与权益也归属于他。美国信托法认为:在信托关系存续期间,受托人对信托财产既享有普通法上的所有权,又享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并且受托人对这一权利的取得不受信托人关于终止信托关系权利的保留或者在某些情形下对投资的控制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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